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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解答:看对方如何答辩,如对方能举出该转账属于其他法律关系的转账,则法院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讼争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z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2)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最z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具体就本案而言,姜某主张其与王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为此只提供了其于2017年3月9日向王某转账支付10万元的银行转账记录。该转账凭证只能证明姜某向王某支付款项的事实。王某提供了合作协议书及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其收取姜某的案涉10万元款项并非借款,而是姜某的投资款。此时姜某应进一步提供借据、欠条等能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的证据。因姜某在本案过程中未提供能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的证据,其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对姜某称案涉款项为借款的主张不予支持。